直播带货,是指通过一些互联网平台,使用直播技术进行近距离商品展示、咨询答复、导购的新型服务方式,或由店铺自己开设直播间,或由职业主播集合进行推介。

一方面,直播带货因其超强的互动性、亲和力以及价格优惠力度,实现了商品和消费者的直接对接,吸引并留住了大量用户。特别是,疫情期间,传统消费和产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直播带货逆势增长,成为助力经济复苏的重要力量。

但另一方面,作为一个新兴事物,直播带货爆火的背后,是尚不成熟完善的行业规范,部分平台直播存在虚假宣传、信息公示不全以及售后没有保障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同时,直播带货中最重要的角色——主播的收入纳税问题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收入来源复杂多样,为避税、逃税提供了可乘之机。

而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理清主播与各大直播平台以及直播工会之间的存在模式。本文从这一角度入手,系统分析一下直播带货中主播这一主体的涉税问题。

主播收入来源

大致可分为三类:

坑位费:指商家的商品出现在主播直播间所支付的进场费,根据不同的出场顺序,坑位费也会有所不同,通常一个坑位的价格会超过4万元,且与带货销售额无关。

销售返佣:指商家按实际带货销售额给予主播一定比例的提成,一般抽成比例在25%~40%之间。

粉丝打赏:主播收到粉丝在直播平台送出的虚拟礼物,该礼物可以进行提现。

运营模式

⒈主播为商家公司员工

⒉主播为外聘独立主播

⒊主播与工作室/公司合作

01模式

该运营模式下,带货主播就是公司员工,直播作为其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无论是坑位费、销售返佣还是粉丝打赏收入都属于公司收入,公司给主播的结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由公司代扣代缴。

02模式

第二种模式是商家直接跟主播个人签署合作协议,相当于主播向商家提供推广服务,直播收入属于主播的劳务报酬所得。这里主要涉及的税种有:

⑴个人所得税

主播通过直播获得的坑位费和佣金将视为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次计征,预征税率为20%-40%。

需要注意的是:主播获得的粉丝打赏,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打赏先进入销售企业账户,再由企业结算给主播,则这笔收入就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但如果该打赏直接进入主播个人账户,则应按照偶然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⑵增值税+附加税

劳务报酬所得单笔报酬小于等于500元免征增值税,但当单笔报酬大于500元时,需按3%征收增值税,另外还需按增值税税额的10%~12%缴纳附加税。

03模式

第三种模式,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⑴主播成立个人工作室

个人工作室的主要形式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当主播以个人工作室的名义提供直播服务,直播收入就变成了“经营所得”,按照5级累进制缴纳个人所得税。

⑵主播成立或加入公司

若主播有所属的公司,其直播收入作为公司的业务收入,首先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根据提供的服务类型缴纳增值税、附加税。


数据显示,2019年,淘宝直播平台带货超过1000亿元,同比增速近400%;81个直播间成交过亿,5家机构引导成交破10亿。直播行业方兴未艾,但这个行业的税收情况始终遮着一块布。2017年,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披露某直播平台支付给直播人员收入3.9亿元,但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最终补缴了6000多万元,这一事件将网络直播平台的缴税问题推到了台前。而主播为了避税进行的税收筹划方式也可谓是五花八门,其中的路径、手段值得细细品味。

归根结底,必须承认,直播带货目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很大一部分可以归因于政策法规的缺失和不完善。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直播行业异军突起,然而相关政策规范却并没能跟上行业的发展脚步,监管的缺乏纵容了各种乱象。

为了改变这一现状,中国广告协会发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这是国内第一个关于网络视频营销活动的专门自律规范,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直播带货首次有规可依。然而,一部“行为规范”是否足够用来规范直播带货中隐藏的各种问题呢,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笔者认为,这一领域各种隐性问题仍值得深入探讨,以为政策建设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