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调整核定征收率的原因何在呢?

近日,广西税务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面调整行业核定应税所得率。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指出,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广西税务局规定,纳税人有第(一)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情形的,税务机关核定行业应税所得率的标准调整为:农、林、牧、渔业为5%;制造业为8%;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为8%;交通运输业为10%;建筑业为15%;饮食业为12%;娱乐业为20%;其他行业为20%。

规定,纳税人有(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核定行业应税所得率的标准为:农、林、牧、渔业为10%;制造业为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为15%;交通运输业为15%;建筑业为20%;饮食业为25%;娱乐业为30%;其他行业为30%。   

资料显示,核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税务局调整核定征收率的原因何在呢?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在我国现行规定中,有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种方式。

查账征收也称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核定征收是企业所得税的补充管理手段。在企业所得税管理较为粗放的时期,事先核定对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起着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

但随着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精细化、专业化发展,特别是随着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升,税务局调整核定征收率的原因何在呢?

(一)造成企业所得税税款直接流失。

一是核定征收企业发生大额股权转让或财产转让,无论产生多少所得,都只能按照该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征收,导致税款流失。二是核定征收企业主营项目确定有误,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导致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低于行业下限,导致税款流失。三是核定征收税款少于按会计利润计算的应纳所得税款,导致税款流失。

(二)造成企业所得税税基侵蚀。

定额征收企业在定额范围内存在代开、虚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行为,对下游企业的所得税税基造成侵蚀。定率征收企业由于实际税负低,存在承担少量税款而开具大量发票用于下游企业按25%税前扣除的情况(特别是关联企业),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

(三)造成流转税流失。

按收入定率征收企业或定额征收企业,是否取得成本费用发票与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直接关联,这便为上游企业不开具发票客观上提供了便利条件,可能造成上游企业少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四)造成企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国家推出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税务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全面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征收方式的限制,核定征收企业只能享受几类简单的税收优惠;采用查账征收,可以让更多纳税人应享尽享税收优惠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