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是指在不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为达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对纳税事项进行系统安排,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个人所得税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为了少缴税款,各种“筹划”手段层出不穷。本着“不管白猫黑猫,只要能省税就是好猫”的原则,不少企业不管业务真假,盲目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结果,灾难出现了。

举报信“吹哨”

2019年7月底,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收到举报,杭州A物流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发放员工工资已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未缴至税务部门。

接到线索后,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立即组成检查组,通过查询征管系统发现A公司2018年的申报收入为3.97亿元,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却只有2.91万元,(公司)收入和个人工资额不匹配。

经核实,A公司实际员工有500多人。因物流行业门槛低,竞争激烈,从业人员大多是外来务工者,流动性很大,且不要求缴纳社保。另外,工资按多劳多得的原则计算。如果按员工实际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到手收入会减少,离职率会提高。

于是,A公司就应员工需求,账内发放基本工资,账外发放绩效工资;对公司管理层人员按实际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并未缴至税务部门。

A公司每月底都会向公司一个行政人员打款(该行政人员通过个人账户向员工支付工资),每月金额数十万元到上百万元不等,会计上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同时,A公司还让司机帮助收集过路费发票,入账冲抵“其他应收款”并计入营业成本。

另外,公司还让一些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客户将运费打入A公司一个行政人员的个人账户,用于发放部分账外工资。


查实后,税务机关依法对A公司作出“补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税费819.66万元、罚款421.26万元”的处理和处罚决定。

法律意识淡薄付出沉重代价

类似案例中的“筹划”方法,在实务中很普遍。很多人总认为,只要用真实的发票冲账,就可以瞒天过海、掩人耳目,顺利达到个税筹划的目的。岂不知,这只不过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的伎俩,到头来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对于案例中的企业,即便没有人举报,通过金税三期的大数据分析,也能发现该公司的诸多不正常之处。

对于公司经营中各项支出取得的票据,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列支的税前扣除凭证必须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基本原则。其中,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通过各种途径取得的发票。类似企业通过各种途径“找发票”入账报销或冲账,根本无法满足上述真实性的要求,即便发票是真实的,但由于业务不真实,仍然无法在税前列支。

个人所得税筹划基本思路

最先依据企业和缴税个人的实际的状况制订有效的节税方案。根据对现行标准的税法的研究,针对个人在一段时间内的收入状况的预估做出合理安排,根据收入的时间和数量及其付款方式的转变,做到降低名义的收入额之外,进而降低税率档次以次降低税赋或免去税赋。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以从下列多个层面来考虑:

①提升员工福利水平,以降低名义的收入;

②平衡各月薪收入水平;

③把握住一切能够扣除费用的机会,而且能灵活运用;

④运用税收优惠现行政策。

个人所得税筹划方向

1、在保证实际所得不变的前提下,同时减少名义所得和名义支出,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比如把个人收入变为单位对职工的福利劳保支出,个人收入就可以在单位经营成本中税前扣除。

2、对可以减除一定费用的应税所得项目,应尽可能扩大减除费用额度。

比如在房屋出租收入缴纳个税方面,若在房屋出租期间对房屋进行维修,那么维修费用就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从而扩大减除费用额度。

3、对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税所得项目(如工资、薪金收入等),应尽量避免临界所得进入高档税率区。

比如王先生3月份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的税率,再多发几十元工资,税率就变成10%了,那么这几十元就应尽量改期发放,避免“单位多发了钱,收入却减少”的尴尬。

个人所得税筹划原则

1、综合效益原则。纳税筹划不能孤立进行,如果某项纳税筹划取得了节税效果,却增加了其他方面的支出,这样进行纳税筹划就值得商榷。

2、税收筹划前瞻性原则。任何一项具体的纳税筹划方案的研发、选择、确定,都必须在该方案所涉及的纳税事项已成为既定事实之前。如果该涉税事项已成既定事实,再事后进行“筹划”,就是掩盖事实真相,伪造、变造、隐匿相关资料,纳税人将承担偷税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税法还处在不断完善的状态之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一成不变的纳税筹划方案无法适应时代发展,也不能达到纳税筹划应有的效果,因此要根据相关政策的出台以及对国家政策的预测灵活调整纳税筹划方案。

税收筹划的前提是守法,在守法的基础上“用法”(正确运用法律所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才是税收筹划的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