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资料:北京某软件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下称A公司)
经营情况:年收入20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利润1000万元
筹划方案: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下称B企业)与A公司签订合同,将A公司部分利润500万元,转入B企业。
A公司(税筹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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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公司利润不再涉及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 | 500万*25%=125万 |
个税 | (500-125)*20%=75万 |
税款合计 | 125+75=200万 |
B公司(税筹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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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500万/1.03*3%=14.56万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个税 | 500万/1.03*10%*30%-4.05=10.51万 |
税款合计 | 14.56+10.51=25.07万元 |
实际缴纳:筹划后25.07万 筹划前200万
节省成本:189.49万
节省比例:高达94.75%
特别提醒:B企业为小规模或者一般纳税人,其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A公司都可以用来抵扣,等于是A公司应该承担的增值税部分,转移到了B企业,所以B企业实际负担的税额只有个税10.51万元,那么算下来的税负10.51/500=2.1%,B企业相对于A公司节约税款为:200-10.51=189.49万元,节税比例高达:189.49/200=9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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