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XXX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XXX税稽罚告[2021]22号

XXX投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XXX4963807)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股权转让合同未足额缴纳印花税。你公司2016年3月21日签订《股权转让合作协议》,协议所载金额为3.2亿元,你公司按1.008亿元转让金额缴纳了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50,400.00元,少缴纳印花税109,600.00元。

(二)股权转让收益未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公司于2015年12月以1.008亿元价格获得XXX有限公司股权,同时2016年3月将所持有的XXX有限公司的股权以3.2亿元价格转让给XXX集团,该项业务少计股权转让收入3.2亿元,少计股权转让成本1.008亿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9,200,0000元,扣除应补缴印花税109,600.00元并弥补当年亏损47,548.00元后,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19,042,852.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4,760,713.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16年3月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109,600.00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百分之五十罚款54,800.00元;追缴你公司2016年企业所得税54,760,713.00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百分之七十罚款38,332,499.1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辫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XXX税务局稽查局

XXX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