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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起学习吧!

一、从2021年开始,对于一些全年收入低于6万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是否有新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二、个人取得企业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三、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在哪里申报?

2019年及以后年度经营所得的申报方式和渠道:

(一)定期定额户经营所得的申报缴款仍按原方式和渠道办理。

(二)除定期定额户以外的,经营所得主要支持两种在线申报模式:

一是通过ITS系统WEB端进行申报,并通过银联卡在线支付以及个人三方协议扣税。

二是由被投资单位通过扣缴客户端代为办理申报,并通过个人三方协议扣税或者银行端查询缴税。

2018年度及以前经营所得申报方式:

纳税人2018年度以前(含2018年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补报、更正申报或者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仍通过原电子税务局、税务机关前台办理。

四、如何在个人所得税APP上确认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需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

个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端区分以下情况进行确认操作:

1、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化,只需在2020年基础上确认即可:打开个税APP-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为2021年-“一键带入”确认即可。

2、2021年需对已填报的信息进行修改: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选择年份2020年,修改之后再按第1种情况确认2021年的信息即可。

3、2021年需作废部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参照第一种情况操作,在“一键带入”待确认信息后,选择要作废的项目,点击“删除”即可。

4、2021年需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通过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栏目进行新增填报,再参照第一种情况确认即可。

如纳税人2021年首次通过个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直接通过专项附加扣除栏目添加填报对应的项目信息即可。

五、纳税人如何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