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转让的注意事项和筹划思路,已经给大家介绍了不少,今天,我们以一个基础案例,帮大家更直观的了解股权转让的经典税筹分析思路。

案例


第一层思路:0筹划,直接转让

1200(转让价)-500(投资成本)=700万(转让收益)

700*25%=175万(A公司企业所得税)

这是没有任何筹划的,税费很高。

总思路:把股权转让收益降低!

(不讨论违法的阴阳合同,而且阴阳合同也不能低于净资产的股权比例1000万)

拆解:700万转让收益的构成


显然,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作为C公司的税后利润,却构成了股权转让收益的一部分,重复交了一道税。

第二层思路:减掉未分配利润300万。

操作:C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甲公司分走300万。

股权转让价格变成1200-300=900万。

第三层思路:减掉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实际也是企业税后利润提取的,本质上和未分配利润相近,但是却不能直接分配。那么只好间接分配了。

盈利公积转增资本,但是有限制: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的数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注册资本1000*25%=250万元(保留的盈余公积)

400-250=150万(转增资本150万)

A公司占实收资本的50% 增加投资成本150*50%=75万

投资成本增加了,股权转让收益就减少了75万。

两层操作下来,


A公司仍占125万的盈余公积,重复交了所得税。

此时,通过分配利润,降低了股权转让价,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增加了投资成本,股权转让收益已经变成了325万。

好象已经没有其他办法再减少转让收益了。

但是,125万的盈余公积=C公司的税后利润提取,却被计入了股权转让收益,重复征税了。

有什么办法,能把余下的盈余公积也分配了?

那只有一个办法了,就是撤资分家了


PS:A公司从C公司撤资:



小贴士

今天介绍的是股权转让的基础筹划案例。

这个案例,并没有为A公司减少应交税费,只是让A公司少交了”冤枉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都是C公司税后利润形成的,本质上都属于股东的税后红利,不应该重复纳税。A公司转让股权,真正属于股权溢价的转让所得,只有200万,应交50万企业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就是交了冤枉税。

更进一步的筹划,应该是能让A公司合法的缴纳少于50万的税费。关于进一步的筹划方式,欢迎拨改我们的官方电话:4001628788/4001928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