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灵活用工、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支持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企业顺利运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重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服务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围绕平台企业开办、平台企业委托代征、平台企业办税缴费等核心内容,提出多项监管政策,在监管政策划定“红线”下,近日,湖南省内灵活用工平台迎来“大检查”!

此次检查将对20项内容进行“体检”,首当其冲的便是检查平台“在本地是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二是“是否有熟悉相关委托代征税收及要求的专职人员”。

提出此项检查要求不无道理,和所有公司一样,工作场所和工作人员是平台开展工作的基础条件,要求固定的经营场所,是为防止个别平台假借灵活用工之名,行空壳公司、虚假外包之实;而且并不是所有经营场所都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所以,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便会被排除在湖南省灵活用工平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之外。《意见》特此提出,税务机关应严格防范其他登记类型市场主体违规套用灵活用工平台经济政策、其他经营场所已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违规套用灵活用工平台经济政策等,杜绝变相套用税收优惠。

由于税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政策对“专职人员”也提出要求,要求平台必须有熟悉相关委托代征税收规定及要求且专职从事税收代征的工作人员。灵活用工涉及的行业十分多样且复杂,包括直播带货、餐饮外卖、网约车、网络营销等,同时涉及委托代征、合同管理、发票信息、缴税记录等复杂疑难的税务处理事项,为保证平台顺利完成缴税义务、避免出现偷税漏税行为,要求由专职人员进行运维实属必要。

检查的第三项内容为“是否有涉及负面清单的经营范围和业务场景”。经梳理,以下经营范围和业务场景是符合灵活用工基本范畴的,至少包括:知识分享、自媒体、市场推广、网络营销、在线音频视频、网约车、外卖快递、在线文学、家政、教育培训、活动策划、装卸服务、货运代理、房地产经纪、网络课程等招募自由职业者和推介服务。在这些场景下,灵工人员和平台可正常开展工作和缴纳税费,但是如果在大检查中发现涉及全日制用工、高管薪酬、货物销售、直播带货、微商销售、财产转让(含股权转让)、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等情形的,税务机关不得确定平台为代征人,换句话说平台会丧失委托代征资格。

检查的第四项、第五项内容为“是否有自建或自有的灵活用工互联网信息化系统”、“灵活用工互联网信息化系统相应涉税基本功能齐全”。众所周知,当前灵活用工模式更多是通过网络平台完成,互联网信息系统是否支撑灵活用工供需双方需求、是否顺畅实现用工信息的上传下达和横向交流,成为影响用工效率的关键因素。而且,平台还需要处理复杂的税务事项,因为必须建立高效的互联网信息化系统。

此次检查提出了具体要求,即信息化系统的涉税基本功能至少包括:具有灵活用工注册会员信息采集功能,能够采集和存储注册会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常住地址、个人实名银行卡、联系方式、涉税代理授权协议等要素信息;具有灵活用工注册会员实名认证功能,能够采集和存储注册会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人像照片等实名信息,能实现身份证件实名信息和银行卡实名信息比对校验;具有灵活用工注册会员相关线上交易、资金流向、合同管理、发票信息、缴税记录等基础业务功能及相应查询统计功能,能够详细展示灵活用工业务全场景、交易环节全流程,可展示业务流、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等明细情况及关联业务匹配比对功能。

检查的第六项内容为“是否有灵活用工注册会员的涉税代理授权服务协议”。通常来说,灵活用工涉税代理事项包括:一是涉税登记。税务机关应支持平台企业根据法定涉税代理授权,支持平台企业代理灵活用工注册会员按照“多证合一”相关规定,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经向税务机关确认共享传输的注册登记信息无误后,完成涉税登记。此环节需注意的是,政策要求“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这也是将来灵工人员身份认证的一个趋势。二是代开发票,即代理已办理涉税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申请代开发票、申请领用发票(含税务Ukey)等发票事项。三是申报缴税,完成灵工人员依法纳税义务。

检查还对“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台账式集群临时税务登记”作出规定,提出应支持平台企业代理灵活用工注册会员按照税务登记相关规定,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灵活用工注册会员代办个体工商户临时税务登记,提交相应申请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准临时税务登记)》,不再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

检查的第七项、第八项内容为“是否有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内容是否齐全”、“平台企业及其企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投资方、关联方是否具有较好的征信情况”。对此,政策提出,要检查平台是否有内部风险管控制度、灵活用工业务风险管控流程、固定的风险管控人员或团队等;能够将重点风险事项纳入内部风险管控范围,如监控比对身份证件信息的真实性、监控比对服务提供方实名信息与银行卡绑定信息的一致性、监控比对合同用工人与注册人信息的一致性等;能够对服务购买方或公司客户采取风险评估评级等风险管控措施,如查询服务购买方或公司客户的征信情况、对服务购买方或公司客户灵活用工场景合规性和真实性的评估审查、对服务购买方或公司客户的风险分类评级、针对各类问题的差异化风险管控应对策略等。

征信方面,县级税务机关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征信查询平台,查询平台企业征信情况。对于存在违法失信情况的平台企业,以及相关企业负责人员、关联方、投资方存在违法失信情况的平台企业,税务机关不得确定为代征人。

大检查的第九项内容涉及账户,政策要求检查“企业是否开启税收代征专户”。税收代征专户要专用于委托代征税款解缴入库,实行定向支出管理,不得提取款项,对应的收入方必须是税务机关指定国库的对公账户,防范违规使用或挪用代征税款风险,确保代征税款安全。

检查的其他事项还包括是否有银行或网络支付机构签订的合法有效服务协议,是否有相应的网络支付业务许可证备案资料;企业是否向税务提供其信息化系统的税务监管账号;企业税收代征专户是否报税务备案。

上述检查事项主要是针对平台方面提出的自查要求,经梳理可见,此次大检查的范围从办公场所、到办公信息系统;从办公人员,到平台账户;从委托代征,到税务缴纳,可谓覆盖灵活用工各个方面,检查范围之广、核查力度之大都较为罕见,这说明监管政策力求将此次大检查落实、落小、落细,不留死角,面面俱到。

但检查不是平台一方的事,检查的另一方当事人是税务机关。据此,本次政策围绕税务机关的检查和执法也提出多项要求:一是税务是否派人到平台企业经营场所现场核实确认相关情况;二是税务是否派人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等联系了解其灵活用工经营范围和业务场景情况;三是税务是否派人确认其互联网信息化系统的涉税基本功能情况;四是税务是否派人核实确认其与银行或网络支付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情况;五是税务人员是否通过登录其信息化系统抽查涉税代理授权;六是税务是否派人核实确认其内部风险管控情况;七是税务是否按规定电话抽查灵工业务开展情况。

可见,税务部门主要是对平台上述大检查事项进行督促落实,比如县级税务机关要实地考察调研核实平台企业经营场所;县级税务机关通过实际操作,比如通过登录灵活用工互联网信息化系统,检验系统运行情况等等。如此一来,税务部门主要起到监督和推进作用,平台方主要按照政策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通过两方面协同发力,使平台最终满足合规要求。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21年中国灵活用工市场发展研究报告》,随着企业雇主灵活用工需求的涌现和劳动者对灵活用工方式接受度的提高,我国灵活用工市场年复合增长率将维持在25%,预计2022年灵活用工市场规模将突破1万亿元。而此次政策推动的“大检查”,将进一步助力灵活用工规范前行,推动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