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xxxx劳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xxxxxx)

我局(所)于2020年7月28至2021年1月31日对你(单位)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15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20份,发票金额27506545.58元,税额676398.37,价税合计28182943.95元。

二、 处理决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开具的3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27506545.58元,税额676398.37,价税合计28182943.95元,定性为虚开发票。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该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66号)第九条的规定,向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稽查局发出协查,请其对本地区受票企业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问题依法查处。

4.以上虚开发票形成的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无关,因此不对涉案企业做出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意见。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