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税收筹划属于财税工作里面的高端领域,它的应用范围不局限于大型公司。其实在很多小公司里,只要是能找到可筹划的点,都是可以灵活运用税收筹划的,但前提条件是合法。

在绝大部分企业里,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税务部门,相关的税务工作包括开票、纳税申报甚至是税收筹划都是出纳或者会计做的。由于缺乏专业的税务知识,很多财务人员错误地使用所谓的“税收筹划”,殊不知其中隐藏了不少风险。

所以今天跟大家讲一讲在税收筹划工作中,经常被错误运用的筹划措施有哪些。

1、公司发“实物福利”,不交个税

很多人都知道现金补贴随工资发放,肯定是要交个税的,那如果不采用现金补贴,发实物福利,这种形式就可以避税了吗?

其实不是这样的,税法规定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实物所得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这里有个疑问:是不是所有的实物福利,都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计税呢?

实际上,个人所得税法是这么说的:

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实物福利要区分性质,再来看是否需要缴税。这也意味着它存在一定的筹划空间。

举个例子

小编曾经所在的公司,在夏季高温补贴方面并没有给员工发现金补贴,而是在办公大楼里每层放置一个冰箱,堆满了七喜、巧乐兹等雪糕冷饮,还发放一些小物品比如小风扇、清凉油、绿豆杂粮等等。这些都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福利。这样一来员工的幸福感满满,公司也能节约不少福利成本,还能避免员工的福利个税。但小编在这里吐槽一下,和小编一样不吃雪糕或者忙于工作没时间享受的人也不少,这部分人宁愿公司发放现金补贴,认为钱比较实用,交点税也无所谓。毕竟雪糕没吃,风扇没用,绿豆放了一年也没煮……

2、补贴用“工会经费”发放

浙江省税务局曾经通报过一起违法事件: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在2015-2017年期间,工会账列支职工实物福利等支出合计200万元,未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总额,未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扣缴个税31万元。除了补缴税款外,决定对扣缴义务人已补扣的个人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近16万元。

工会经费,是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工会经费的收入来源除了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外,更多的是来自单位拨缴、补助或上级工会转拨、补助的经费等。因此,工会经费的性质具有公共财产属性,属于“公款”的范畴。

可以使用工会经费为工会会员发放有关福利,其支出范围和标准以广西为例:

(一)组织会员看电影和春游秋游活动;餐费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 元。

(二)逢年过节发放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均总额最高不得超过 1000 元。慰问形式主要为实物,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 不可发放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

(三)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基层工会对在职会员过生日的当月,可发放不超过 200 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指定蛋糕店的领取券。

(四)职工文体活动及奖励;获奖队员可给予最高人均不超过 200 元的奖励。

(五)会员困难补助及慰问。

3、“报销形式”领工资,不交个税

很多企业为了降低社保缴费基数、降低个税税负,老板和财务绞尽脑汁各出奇招。然而使用的方式往往却简单粗暴,不但无法起到所谓的“税筹”作用,而且往往会触碰到在法律红线。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嘉兴市税务稽查局通过调查,查实某房产公司通过费用报销等手段,隐匿员工真实收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追缴各项税费、罚款共计75万余元的处理决定。

这个案例中,税局按照税收检查计划对房地产公司实施税收核查。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企业工资表显示,企业所有员工发放的月工资基本为3400元左右,员工之间工资差异很小。由于正常情况下,不同岗位不同职级员工工资应该有所不同。所以这一点引起了检查人员的警觉。稽查人员进一步检查企业费用,发现“摘要”中有很多某人报销交通费 、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标注信息。原始凭证中出现很多餐费、加油费、住宿费、以及由超市开具的内容为“办公用品”的发票。

首先这些费用的比例太大,已经不符合企业正常经营所需要的范围。另外检查人员选取几个报销人员,对他们各月份报销费用进行统计,发现这些人每月报销的费用基本均在1.3万元左右。很明显个人报销的金额也超出了正常认知的范围。最后企业无法解释这些报销费用的合理性,承认是把工资的一部分由员工通过发票报销方式发放,其余部分则以工资单形式支付。企业觉得这样一方面员工个人可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也可以通过费用税前列支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最终税务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追缴各项税费、罚款共计75万余元的处理决定。《征管法》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可以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所以并不会因为少交的是个税,企业就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4、“第三方筹划”变相虚开发票

目前市场有比较流行的第三方公司也就是部分中介公司,专门为企业提供个税筹划业务,公司将薪资款项支付给对方,对方每月提供会议费、培训费、项目费等各类发票,员工可自行从对方账户提取现金,或从对方公司合作的电商平台采购商品直接抵扣。

不仅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属于虚开发票,而且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有些不法分子一方面打着“税收筹划”的幌子,大量对外虚开倒卖增值税发票;另一方面,他们利用当地税收优惠政策,虚开增值税发票来骗取税收返还。

而一些“认知缺失”的老板,被连带协查时还觉得自己冤枉,认为明明只是做了税务筹划,不仅一分钱税费没省到,反而构成了税务违法,还要交一大笔滞纳金和罚款。

节约税款,减轻企业税负,相信每个老板都有这样的诉求。但是筹划不能盲目,要选择合理合法的途径,切莫触碰虚开发票的税务红线。

5、“现金发放工资”直接不交个税

很多小公司认为,如果是用现金发放工资的话,就可以根据公司的情况来“编制”工资表,如果是银行发放的话,是多少就是多少,银行对账单上有数据显示,查账容易被查出来。但这样会被认为是逃税,如果被发现的话企业是要被罚款的。

还有一种情况:很多企业会跟员工约定,比如15000元的工资,实际发放工资时有5000打到银行卡上,剩余的10000元则以现金的方式发放。长此以往,税局必然会怀疑企业账上资金的去向,这时财务人员无法说明,必然受到补税以及罚款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