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帮助郑爽偷逃税款,张恒被税务部门罚3227万还可能坐牢!0.75倍罚款是怎么界定的?

01张恒被罚3227万!0.75倍罚款是如何得出的?


10月18日,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前期在郑爽偷逃税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张恒作为郑爽参演《倩女幽魂》的经纪人,具体策划起草“增资协议”,设立“掩护公司”,掩盖“天价片酬”,规避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帮助郑爽逃避履行纳税义务。

依据相关规定,上海市税务局对张恒处以3227万元罚款。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向张恒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目前正在依法追缴中。

1.为何税务部门要对经纪人张恒进行处罚?

答:很多人纳闷,张恒不是举报人吗?为什么还会被罚款?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张恒虽是本案举报人之一,但税务部门检查发现,其存在涉嫌通过策划组织、沟通接洽、具体操作等行为,帮助郑爽偷逃税款。

郑爽《倩女幽魂》项目偷税一案中,张恒是策划人,主谋,积极地实施帮助郑爽偷税4302.7万元。

这样的行为如果换成其他犯罪行为,张恒就是共同犯罪主谋。偷税罪的特殊性,法律给予第一次偷逃税款的行为人一次附条件的免除刑事责任机会,那就是积极补缴税款,缴纳罚金。这是个经典的税务违法案件,不但有偷税人,还有扣缴义务人,具有广泛的警示意义!

2.张恒的违法事实有哪些?

答:2018年12月,张恒负责郑爽拍摄《倩女幽魂》的演艺合同签订、演出报酬和支付方式确定等事宜。张恒与制片方等共同商讨郑爽片酬的拆分及收款方式,策划具体操作细节,确定了1.6亿元的片酬数额及支付方案:即拆分为4800万元和1.12亿元两个部分,并对1.12亿元(实际取得1.08亿元)部分,双方商定由制片方对郑爽实际控制公司以“增资”的形式支付。之后,张恒与郑爽商定了设立收款公司、提供“增资”合同等事宜。

在片酬支付过程中,张恒多次向制片方催款。张恒通过上述违法行为,掩盖“天价片酬”,帮助郑爽偷逃税款。

3.张恒0.75倍罚款是怎么算出的?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提供方便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可以处以未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

很明显,税务机关考虑到了张恒举报郑爽,或者自首情节,所以按照0.75倍偷税金额作出的行政处罚。

02郑爽不判刑张恒却可能坐牢?

张恒被上海税务机关从轻处罚3227万元,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交不起这笔罚款,很可能被追究偷税罪刑事责任,甚至因为数额巨大会被 判3-7年有期徒刑,而郑爽作为主谋之一却不会被判刑。为什么呢?

根据《刑法》规定,第一次偷税被查获,能够补缴税款,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能缴纳罚款的,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郑爽被处罚后,第一时间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近8千万,此后筹款缴纳了2亿多罚款,所以,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所以,张恒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交不上罚款,那就要追究刑事责任了。

目前,我国偷税罪已被逃税罪取代。从通常含义上说,“偷”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在税收问题上,应缴税款原本属于纳税人的合法财产,之所以发生偷逃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偷税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不同,新刑法采用了“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

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偷税”,并将“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规定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此概括性描述显然比旧的规定更宽泛,更具有“口袋”性质,将更有利于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尤其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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